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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4)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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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2)
·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0)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3)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18)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7)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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