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5)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
环节的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指标按照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要求计算。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已被股票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持有的股票期权资产按照其价值的20%扣减净资本;(二)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票期权)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对于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其投资规模按照期权Delta值绝对额的15%计算,对于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期权、期货、股票、基金)其投资规模按照该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的5%计算;(三)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按照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1、投资组合中的标的一致,或相关标的过去一年价格相关系数不低于95%;
2、投资组合中相关投资为对冲目的而持有;
3、投资组合中的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值绝对额的比例处于80%-125%之间。本条款中的期权Delta值是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市值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期权Delta系数,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为该组合中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值绝对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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