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5)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
环节的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指标按照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要求计算。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已被股票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持有的股票期权资产按照其价值的20%扣减净资本;(二)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票期权)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对于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其投资规模按照期权Delta值绝对额的15%计算,对于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期权、期货、股票、基金)其投资规模按照该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的5%计算;(三)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投资组合,按照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1、投资组合中的标的一致,或相关标的过去一年价格相关系数不低于95%;
2、投资组合中相关投资为对冲目的而持有;
3、投资组合中的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值绝对额的比例处于80%-125%之间。本条款中的期权Delta值是指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市值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期权Delta系数,投资组合Delta值总额为该组合中多头Delta值绝对额与空头Delta值绝对额之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2)
·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0)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3)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18)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7)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