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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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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23)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16)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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