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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第15号总局令附件.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tdoxNbrF19y+1sHuuL28i5kb2N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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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6-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6-8)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5-5-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3-7)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2-1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4-13)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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