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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6)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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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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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8-7)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31)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1)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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