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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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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6-3-23)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2-25)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 中央政法委(2015-11-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5-9-30)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民政部(2015-2-16)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办法 / 国家信访局(2015-2-15)
·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信访局(2015-2-13)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 国家信访局(2017-7-12)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教育部(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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