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3)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案。
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拟定处理意见,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并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行政处罚告知。
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听证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具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交代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