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6)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本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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