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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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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0-11)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8)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 / 国务院办公厅(2015-5-19)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2016-12-6)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3)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农业部(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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