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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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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0-11)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8)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 / 国务院办公厅(2015-5-19)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2016-12-6)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3)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农业部(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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