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30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pdf
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02524131949063.pdf
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02524131945412.pdf
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02524132106074.pdf
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02524132104945.pdf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
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新业务类别,专户子公司在开展该业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按照业务类别特点和风险属性,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净资本扣减比例。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专户子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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