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专户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专户子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专户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专户子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各类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该类业务规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专户子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
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及督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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