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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3)



(三)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计划,或整改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



(四)整改到期后风险控制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



(五)违反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二)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专户子公司稳健运行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他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相关过渡安



排如下:



(一)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自本规定施行后第12个月、第18个月,专户子 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50%、100%。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专户子公司已存续的各项业务,可豁免计提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和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016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存续到期,但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 清盘,不得续期。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可申购或追加资金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新增资金应当按本规定计算风险资



本准备。



(三)本规定施行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未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清理的,须合并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四)过渡期内,基金管理公司为补充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进行的专项增资,可予以单次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附件: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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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6-1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6-9-28)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4-29)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5-12-24)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 民政部(2015-10-29)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9)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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