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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2)
  (九)把握回应时效。建立重大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民生、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五、扩大公众参与
  (十)规范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重点围绕交通运输发展计划、重大规划以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等,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交通运输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十一)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做好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十二)规范公众参与渠道。优化政府网站留言收集、处理、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领导信箱等互动栏目,建立完善“智能问答系统”,为群众咨询办事项目、分享办事经验、点评办事效率提供公开渠道,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交通运输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推进行业数据开放,研究制定部级信息资源目录及行业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依托综合交通出行大数据开放云平台,逐步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大数据产品及增值服务的社会化开发。
  (十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制作、审查和公开主体统一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制作(保存)部门的信息公开主体作用,完善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和告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给予答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高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应诉专业化水平。
  六、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单位拟制公文时,严格执行公开属性一并报批程序,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由核文部门实行退文处理。拟文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及拟不公开理由进行审查。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十五)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相关规定,健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部有关会议的制度。对需要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闻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十六)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拓展和定期审查。动态更新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五公开”要求,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政务运行阳光透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明确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十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干部培训课程,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2018年底前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各单位要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
  (十八)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评估。强化激励和问责,对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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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5-2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6-5-18)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6-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16-4-5)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2017-1-11)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3-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2017-4-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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