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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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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0)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证券期货业数据通信协议应用指南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9)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7)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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