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2)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企业要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培养,选聘境内外优秀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派出人员管理制度,对派出人员出国前开展必要教育,帮助派出人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安全环境等知识,增强派出人员遵法守法以及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十)履行国内申报程序。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十一)依规承诺对外融资。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十二)开展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十三)履行合同约定。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相关方订立书面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不得以欺诈手段订立虚假合同。
(十四)保证项目和产品质量。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东道国(地区)有关项目及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控产品质量。
(十五)保护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东道国(地区)法律、相关条约的规定,认真开展知识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根据境外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尊重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依法依规获取他方技术和商标使用许可。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应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侵犯消费者隐私,不得有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七)依法纳税。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十八)维护国家利益。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应有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十九)避免卷入别国内政。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避免卷入当地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纷争,不介入当地政治派别活动。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加强属地化经营。民营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派出人员,依法依规聘用东道国(地区)员工,积极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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