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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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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3-13)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2016-12-1)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5-12-30)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12-27)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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