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3)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单位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单位
08005
民
政
部
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无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
08006
民
政
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
无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8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机关: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第四条:“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无
公民
08007
民
政
部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无
法人
2.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无
法人
3.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无
法人
08008
民
政
部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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