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4)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社会团体、基金会
08009
民
政
部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43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
无
下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其他组织
08010
民
政
部
烈士评定
1.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烈士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第三款:“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第九条第四款:“属于本条例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2.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烈士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3.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烈士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08011
民
政
部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1.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非行政许可审批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民
2.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民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