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
无
企业
13010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
无
公民个人
13011
环境保护部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无
企业
13012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许可证件包括: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无
企业、事业单位
13013
环境保护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无
企业、事业单位
13014
环境保护部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六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无
企业、事业单位
13015
环境保护部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
无
企业
13016
环境保护部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