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
无
企业
3.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无
企业
15028
交通运输部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有关部门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15029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无
企业
15030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无
企业
15031
交通运输部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无
事业单位
15032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4项: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无
企业
15033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第三条第七款中水运局关于工程设计审批的职责为“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无
企业
15034
交通运输部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线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五)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应该按照水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无
企业
15035
交通运输部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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