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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5)
8.钨及钨制品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9.锑及锑制品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0.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1.原油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2.成品油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3.棉花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发展改革委 企业
18014 商务部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1.工业品出口配额许可(含边贸配额):钨、锑、白银、铟、钼、锡及锡制品、稀土、磷矿石、原油、成品油、煤炭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油、成品油、煤炭) 企业(锡为地方商务部门)
2.农产品出口配额许可:粮食(含边贸、种用、自用)、粮食制粉(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畜禽(供港澳活猪、活牛、活鸡)、锯材 行政
许可    无 申请省市及企业
3.出口配额招标许可:滑石粉(块)、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 行政
许可    无 申请企业
18015 商务部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1.羊毛、毛条、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无 企业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口许可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8016 商务部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质检总局 相关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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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2014-2-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2-17)
·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环境保护部(2014-2-17)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交通运输部 (2014-2-17)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土资源部(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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