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6)
18017 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第六条:“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5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第四条:“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 国家原子能机构及有关部门 企业
18018 商务部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无 从事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18019 商务部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2014-2-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2-17)
·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环境保护部(2014-2-17)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交通运输部 (2014-2-17)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土资源部(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