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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3)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地方债各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债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对应的地方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向相关机构支付地方债发行费、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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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5-8)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3-12)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 财政部(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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