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3)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4-7-30)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4-6-18)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3-12-27)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3-9-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4-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5)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6-7-13)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