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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

  (二)建立各级工作组。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信息汇总和传送、检查指导、宣传引导等事项。

  (三)申请工作经费。

  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沟通汇报。

  在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与地方发展改革委沟通,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汇报。

  

  附件:全国社会组织主体标识码码段分配表

  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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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3-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7-3-23)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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