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2)
(一)2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3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二)2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超过50人以上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三)2年内因发生侵害保险消费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金融监管机构2次以上从重处罚的;
(四)2年内发生2起以上造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个重大案件的;
(五)其他重大风险危及机构正常运营,或其他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较为恶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指标体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组织的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或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级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在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3年内累计5次不及格的;
(二)财产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含县级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构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指标体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组织的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
(三)人身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服务规范组织的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或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级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在服务测评中3年内累计5次不及格的;
(四)人身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含县级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服务规范组织的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对分支机构进行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广西保监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出现本指引第九条被广西保监局要求进行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出现本指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广西保监局要求进行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一定期限内停止分支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应在业务系统停止该机构相关渠道或相关业务的出单权,并将情况报送广西保监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撤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撤销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批准撤销之日起失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严重侵害保险消费合法权益引发群访群诉事件、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而被广西保监局建议撤销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风险处置完毕后启动撤销程序。
第四章 强制退出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被吊销许可证等而被强制退出保险市场。
第十七条 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因出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
(二)因违反《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因出现《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但仍然开展业务的;
(四)因出现《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情形导致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强制退出市场的,自出现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停止所有销售业务,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五章 监测及预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运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测的同时,每半年开展一次运营状况专项排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获取的信息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将分支机构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
正常类机构是指各类设施齐备、外部形象良好、员工队伍稳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质量较好、客户服务水平较高、业务发展正常、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健全且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强的分支机构。
关注类机构是指存在营业场所建设不规范、设施配备不齐全、外部形象不佳、基础管理薄弱、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缺失或者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弱等情形但尚未达到不良标准的分支机构,以及按照公司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被评为经营异常、重点关注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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