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3)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25.doc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26.doc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27.doc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28.doc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29.doc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5466114/part/5466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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