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3)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四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事项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
10012
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0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10013
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含新增、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确认开发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6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二、完善政策。(六)规范开发县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四、加强管理。(一)规范资金运行,强化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根据项目种类或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第二十二条:“部门项目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申报要求和超过当年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联合向中央农口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报国家农发办)”。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三),连同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财政部审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国农办〔2013〕92号)
无
项目申报单位
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补贴项目备案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10014
财政部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4号)第十四条:“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影响,有偿资金不能按期归还或形成呆账无法归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办法另行制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1号)第七条:“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归属权限,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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