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
4.探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无 事业单位、企业
5.探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无 事业单位、企业
6.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无 企业
7.探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无 事业单位、企业
12005 国土资源部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无 企业
2.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无 企业
3.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无 企业
4.矿区范围划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无 企业
5.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无 企业
6.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无 企业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2-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27)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能源局(2014-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2-13)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环境保护部(2014-2-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2-17)
·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2014-2-17)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交通运输部 (2014-2-1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