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四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无 企业
14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原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原人口计生委、民航局、旅游局、文物局、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行政机关
14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文物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4019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国家文物局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14020 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原人口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民航局及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1402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402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4023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无 各省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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