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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试验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正文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标准的文本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一)强制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推荐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从10001开始顺排。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由科法司或由其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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