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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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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4-3)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3-25)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3-7)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5)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2-19)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5-8)
·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4-6-25)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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