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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