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2)
(十二)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机电、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电、焊接、铆接、装配、调试等技术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从事动车组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0人;
从事机车、客车、货车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人;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七)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八)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九)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
(十)维修样车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十一)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提供本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维修许可证;
(十二)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进口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计、制造、进口样车的型式试验报告、运用考核报告、解体检查报告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维修样车的例行试验报告由申请企业出具。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取得相关资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报告、运用考核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型号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6);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7);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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