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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点应当对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理论考试准考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理论考试准考证时,应当出示前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考试报名点应当留存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和驾驶证(申请增驾时)的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并转交所在企业存入个人技术档案。考试报名点应当场采集申请人照片和指纹,及时传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RCDIS,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幅面规格为20x25mm,大小约100K,采用JPEG格式。

  指纹采集要求:采集左、右手大拇指指纹,图像清晰,无畸变,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考试具体承办单位、驾驶适应性测试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实作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基本项目,考试具体承办单位编制评分标准提交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理论考试日期的,应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同意。实作考试日期由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在考试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所在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向考试报名点提交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报名点对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实作考试准考证。机车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和经审查合格的跟车练习记录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试题按机密件管理。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由考试机构保存,并将电子扫描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汇总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后(格式见附件3),在指定网站公布成绩供申请人查询。公布成绩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合格申请人员发放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每次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驾驶证的监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记载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

  (二)签注内容: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七条 驾驶证应当设置防伪标识,对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做电子记录并具备视读和机读功能。推广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驾驶证实行全国统一联网管理,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考试记录、驾驶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及经办人员信息等,逐步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送与查询。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损毁或驾驶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

  第三十一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已持有的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五)符合第十四条要求拍摄的本人近期照片。尚未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本人指纹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指纹信息。

  申请补发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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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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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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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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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2014-2-14)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5-8)
·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4-6-25)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 (2016-3-2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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