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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3)

  第三十二条 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型的,可比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换证。

  第三十三条 补发的驾驶证正面右上角作“补”字标记。补发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与原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换证或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5、附件6、附件7)汇总后按季度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换证或补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和企业管理驾驶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情况;

  (三)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对聘用的驾驶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

  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持证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包括持证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退休、限制行为能力影响驾驶的、吸食或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

  (三)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按季度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格式见附件8、附件9)。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监督检查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电子存档材料保存期限为长期;其他纸质材料的保存期限为6年。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未明确要求为原件或复印件的,所提交材料应当为电子扫描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文电中相关内容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式样
2.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
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
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6.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非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7.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补证申请汇总表
8.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统计表
9.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式样

  
(略,见原文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3/t20140326_5716.htm)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封皮示意图

(略,见原文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3/t20140326_5716.htm)


附件2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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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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