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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3)
47013 能源局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第22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电力企业
47014 能源局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附件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 项目名称: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包括木材、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含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三、内设机构(七)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无 用煤层气单位
47015 能源局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十一)……关系国民经济和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文):“第五章:二、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无 省级能源规划部门
47016 能源局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十一)……关系国民经济和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三、内设机构(三)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无 省级能源规划部门
47017 能源局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二、提高准入门槛(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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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土资源部(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2-13)
·关于公开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文化部(2014-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2-13)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环境保护部(2014-2-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2-17)
·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2014-2-17)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交通运输部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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