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3)
铁道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规定统一编号。铁道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略, 见原文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5/t20140521_6177.htm)
(二)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略, 见原文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5/t20140521_6177.htm)
标准顺序号为1~9999。
第二十八条 铁道行业标准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的标准文本质量负责。标准的出版周期一般为从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铁道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由标委会和归口单位、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已有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十一条 铁道行业标准可以标准修改单方式对标准个别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对标准的修改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可继续使用的标准。
(二)修订----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标准。
(三)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服务、执法等活动中应使用正版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复制铁道行业标准,或将铁道行业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或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国家铁路局和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路产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协助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铁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附表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5/P0201405213322520083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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