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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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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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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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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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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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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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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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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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